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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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2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36

各区县公益协会、各相关单位,市基金会各部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535日基金会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25321


   

  附件

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20253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实施、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切实维护基金会、捐款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基金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及财产用途实施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基金会可根据章程规定,灵活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理事会是项目的决策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行使项目有限决策权限。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的管理协调部门。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管、验收工作;协助财务部做好项目决算与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和重大项目(项目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的类型主要按以下两类划分:

  (一)按资金结构分类

  1、联合资助项目,包括由基金会发起的联合资助项目和由外部组织申报的联合资助项目。

  由基金会发起的联合资助项目是指:由基金会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与各级关心下一代组织的合作项目;与市内外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的合作项目;其他有关方面推荐或指定的合作项目等;

  由外部组织申报的联合资助项目是指:由外部单位申报,基金会对项目予以资助,并由申报方按照基金会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实际执行的项目,主要包括各级关心下一代组织申报的项目;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面向社会征集的项目;其他有关方面推荐的项目等。

  2、单一资助项目是指由单一出资方承担全部资金组织、策划和实施的项目。

  3、专项基金项目是指由基金会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定向支持特定领域的项目。

  (二)按执行主体分类

  1、自主执行项目,主要是指基金会直接出资并负责全程参与组织实施的项目。

  2、委托执行项目,主要是指基金会作为单一或联合出资方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的项目。

  3、联合执行项目,主要是指基金会与多方共同出资并资源互补、协作执行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立项原则。

  根据基金会章程,立项原则主要有:

  1、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充分尊重包括捐赠方在内的主要相关方需求和意愿;

  3、优先考虑助力困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项目和患特殊疾病需救助儿童的项目;

  4、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创新性、可持续性等;

  5、项目应具有一定特色、社会效益好。

  第九条  立项条件。

  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

  有公益的特性:项目所要实现的目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目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动。

  有可约束的资源成本:即项目运作所需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可列举的。如存在未到位且无来源保障措施的资源时,该项目不予立项。

  有可控的实施时间:项目执行计划中应有明确的项目起止时间,并具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十条  立项程序。

  项目的立项程序主要分为立项申报、立项评审两个阶段。

  立项申报

  1、申报主体

  1)联合资助项目:基金会发起的联合资助项目由项目发起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慈善组织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党委政府批准建立的有关组织协商一致由基金会项目部申报;外部组织申报的联合资助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基金会申报。

  2)单一资助项目:由基金会项目部申报。

  3)专项基金项目:由基金会专项基金管委会申报。

  2、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时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样式由项目部设计,申报书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周期、项目背景、需求分析、项目目标、实施计划、项目预算、项目产出等相关内容。

  2)原则上10万元以上申报项目还需提供需求调研报告。

  3)其他相关资料(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情况等)

  (二)立项评审

  1、初审。初审是项目立项评审的关键环节,基金会项目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一步了解项目的详细情况。初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2)项目是否符合基金会的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项目申报方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相关资质;

  4)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5)项目的社会效益预期评价;

  6)对首次提交《项目申报书》的,应重点审核申报方相关资质与诚信记录、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基金会项目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评审。基金会项目部完成初审后,与财务部会商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组织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进行评审。

  1)评审方式: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组织评审组评审;10万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咨询评审;咨询评审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

  2)评审组成员:包括基金会顾问、理事长、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

  3)评审内容:主要是评审项目是否具备立项条件、《项目申报书》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结论:对项目作出“符合条件,建议立项”或“部分条件不符合,整改后再评审论证”“不符合条件,不建议立项”的书面结论。

  3、审批。经过立项评审“符合条件,建议立项”的项目,审批程序由项目部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依据签批流程,依次报秘书长、理事长签批后立项,其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委托执行项目和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项目实施方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报基金会项目部备案项目负责人对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在履行项目方案及相关项目运行制度的基础上,负责项目的筹备、组织、实施、检查、阶段汇报等工作;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回访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反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效果。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需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时,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后,与第三方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项目的实施管理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会项目需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募捐活动的管理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性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与项目受益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建设目标、要求、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条件,项目资助方和受益方及有关方面的责任及违约责任等。项目资助协议/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基金会项目实施需采购项目物资(服务)时。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询价、比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公开遴选、招投标等方式确认承接主体。

  采购项目物资(服务)须根据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资金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需实行公开招投标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理事会审议确定后,按资金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委托执行、联合执行项目实施的监管,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协议组织实施。项目部负责人须定期在理事长办公会上汇报项目实施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部负责人向监事会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受益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自觉接受基金会监事会、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基金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新立项目或增减已立项项目,项目的变更由项目部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变更内容超出(增加或减少)预算30%的项目,需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受益对象和项目执行所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项目直接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项目直接支出是指项目开展所必需的人员经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项目执行费用是指项目监督、项目评估、项目审计及项目管理等机构运作所必需的费用,应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开支。项目资金的支出严格依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筹集可以是基金会自行筹集、与外部机构合作筹集和公开募捐筹集;涉及公开募捐筹集的,基金会会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对项目资金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部根据审核、批准的立项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依据项目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拨付项目资金时,根据项目需要可采用分期拨款,预留尾款不得低于20%,在项目结项后支付。救助类项目(如助学、助医、助残)可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的支付,由项目部提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按规定签批后由财务人员支付资金;财务部负责做好项目验收财务决算,做好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按项目设专户、实行明细核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全面完成项目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后的一个月内,基金会项目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实施资料的收集、汇总,形成结项报告做好项目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和项目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后,提请基金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结项报告需经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同意。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按照市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八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对项目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基金会对所实施的项目信息,经秘书长批准,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媒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基金会项目部。基金会项目部负责项目信息资料的汇总、整理、归档。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机制,保持信息系统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项目数据的准确性、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3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4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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