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慈善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支持基金会的捐赠者、贡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评选表彰的对象是:自愿并无偿向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资金、实物等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捐赠者;为基金会慈善公益活动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贡献者。
第三条 表彰称号
基金会将对评选出的捐赠者和贡献者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关心下一代爱心单位”;
(二)“关心下一代突出奉献单位”;
(三)“关心下一代爱心人士”;
(四)“关心下一代爱心大使”。
第四条 表彰条件
(一)授予“关心下一代爱心单位”或“关心下一代爱心人士”的条件是:
捐款金额为两年内向基金会捐赠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
自觉自愿、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带头传播公益慈善正能量,立足于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参与关心下一代公益事业的单位及个人。
(二)授予“关心下一代突出奉献单位”或“关心下一代爱心大使”的条件是:
两年内向基金会捐赠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3万元及以上的个人;
积极投身关心下一代公益事业,有意识的引导、组织、宣传、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慈善活动,开创性的开展公益慈善工作,已成为基金会实施公益慈善活动的骨干力量的单位及个人。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建立关爱下一代“爱心账户”,累计记载单位和个人慈善捐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二)享受爱心项目冠名权。
1.捐赠者向基金会捐赠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可以享受爱心项目冠名权。
2.捐赠者与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项目,可以联合冠名合作项目。
(三)授予荣誉称号。
为基金会工作做出积极努力的捐赠者和贡献者可获得“关心下一代爱心单位”、“关心下一代爱心人士”、 “关心下一代突出奉献单位”、“关心下一代爱心大使”的称号。
(四)向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经基金会表彰的单位,将推荐给各级党委、政府、各单位进行评优评先,建议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公益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基金会也可联合有关单位、部门联合开展表彰。
第六条 评选方式和程序
(一)基金会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表彰候选人由基金会提名和党委政府、社会各界推荐,单位自荐的方式提出。
(三)评选表彰组委会对表彰候选人进行初审,并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表彰名单。
(四)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将拟表彰名单予以公示,并送基金会理事、监事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召开会议进行表彰,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